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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朋友反被偷,私自侦察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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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朋友反被偷,私自侦察却违法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陈能雄、实习生韩毅报道:
被邹明学“追捕”的周伯全说:“我被他们打惨了!”
    昨日,刚刚从渝中区看守所获得自由的邹明学将一份情况反映递交到市公安局,提出了一个奇怪的要求:他希望给受伤的小偷交纳治疗费。
    什么?给小偷交治疗费?到底他有些什么离奇经历,且听记者在详细调查后一一道来:
    第一回 好心收留陌生人 一觉醒来失千金
    邹明学是四川安岳来渝的生意人,暂居渝中区朝天门陕西路58号。由于做服装亏了本,去年12月26日,他转行经营火锅店,并从储奇门劳务市场聘请了帮工周广鱼。周广鱼喜欢打麻将,他向邹明学推荐自己的赌友周二娃,称周二娃人不错,可以交朋友。
    开业当天,周二娃来到火锅店。当晚,他没有住处。邹好心留下周二娃跟自己同住一室。
    次日上午7时许,邹一觉醒来,发现裤子和裤腰上的手机不见了,周二娃不知去向。仔细清点,放在床头的充电器和手提包也不见了。手提包中有1700元钱、银行卡、身份证和各种发票,初略估计损失不下5000元。
    分析各种情况,邹明学和家人认为周二娃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当天上午9时许,到暂住地望龙门派出所报案。遗憾的是,包括帮工周广鱼在内的所有人都不知道周二娃的真实名字,更不知道他是哪儿人。
    第二回 发动朋友私自查 捉住“小偷”周二娃
    案件没有进展,邹明学决定发动所有朋友不惜代价寻找周二娃,甚至给储奇门的一些茶馆老板给“眼线钱”。他自己则天天到周二娃可能去的茶馆守候。转眼10天过去,依然一无所获。
    1月9日晚11时许,“线人”突然打来电话告知:周二娃在储奇门的一家茶馆现身!邹明学当即带领周广鱼和几个朋友赶到茶馆,将周二娃从牌桌上揪出。
    邹明学告诉记者,当时出于气愤,自己和朋友都打了“小偷”周,正准备将他扭送派出所时,周反复求饶,请求不要去派出所,他会马上通知朋友和家人,将被偷的东西完璧归赵。
    邹明学又一次相信了周二娃。
    第三回 带着“小偷”取赃物 警察接报来封堵
    将周二娃带到暂住地家里,已是次日凌晨零时。周二娃使用邹明学的新手机,跟朋友和家人联系,说自己在重庆出了点事,请家里将上次带回家的东西马上拿到朝天门。
    在邹喝问下,此时周二娃说出了他家的大概地址———渝北区石鞋镇。不久,周的家人打来电话,称晚上找不到车,希望邹明学坐车到石鞋镇拿回东西,车费他们给。
    已经是凌晨3时,邹明学和周广鱼带着周二娃,找了一辆出租车,驱车前往石鞋镇。
    凌晨4时许,出租车到达石鞋镇。突然,汽车被“从天而降”的警察堵住———他们接到周二娃家人的“绑架勒索”报案,紧急前来营救。邹明学和周广鱼当即被警方留置盘查。
    第四回 对方报了“绑架案” 失主反而被“法办”
    事后,石鞋镇派出所民警陈文锋在接受记者调查时称,周二娃本名周伯全。当晚他母亲报案称,周伯全在重庆被人绑架,对方索要10万元。因案情重大,派出所研究了解救方案:由周伯全母亲把对方诱骗到石鞋镇实施解救和抓捕。凌晨4时许,出租车来到石鞋镇,警方毫不费功夫将邹明学和周广鱼抓获。陈说,当时民警们都对这两个“绑匪”很气愤,因为周伯全的脸上明显有被殴打的痕迹。
    因案发地在渝中区朝天门,当天上午,渝北警方将邹明学和周广鱼移交渝中区警方。同日,渝中区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两人刑拘。
    2月17日,邹明学和周广鱼被警方释放。重新获得自由后,邹明学决定再次开始寻找周二娃,因为他坚持认为东西就是周二娃偷的!
    第五回 真相大白应有时 以非对非当反思
    2月24日,几经周折,记者终于在石鞋镇找到了周伯全。他正在自己的小废旧木料加工作坊里忙活。
    周伯全告诉记者,他跟邹明学是当天在牌桌上认识的,随后邹明学就带他到邹家去耍。次日上午起床后,上厕所时因为电灯坏了,自己的裤子被淋湿,所以他就穿走了邹明学的裤子,至于其他东西自己没有拿。
    他透露了他的“逃脱高招”:自己被邹明学等人“捉获”时,他在储奇门的一个朋友正在旁边。后来,自己便用邹明学的手机,给这位坐机有来电显示的朋友打了一个电话,让他通知自己家里,把“东西”拿到重庆。他的朋友很“懂得起”,立即向他家里打电话称他被绑架。
    24日下午,就周的说法,记者向邹明学求证,邹断然否认:我家厕所的电灯从来就没有坏过,周伯全在撒谎,他肯定“心头有鬼”!
    话虽如此,邹明学说,自己是个明白事理的人,通过这件事情的一波三折,对法律也有了更多的认识:“我知道我们不该打他,也愿意赔偿他的医疗费。但我还是要坚持我的看法———他就是偷我东西的贼,他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编辑一句话点评:
    人人都敬佩福尔摩斯,但并非人人都可以当福尔摩斯;我们理解失主的焦急心情,但正所谓“欲正人必先正己”,己身不正,何以正人?还是那句老话———“吃一堑,长一智”吧。
    律师说法:公民没有侦察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法律没有赋予公民侦察权,公民如果贸然行使就将构成违法,情节严重时还将构成犯罪。但没有侦察权并不等于被动地等待,因为法律赋予了公民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确实掌握了证据,可积极向执法机关举报或者反映,配合执法者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邹明学的行为事实上是以非对非,即以非法行为对待非法行为,结果得不偿失。在此必须提醒市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以非对非,最后可能适得其反。
    民事必须服从刑事
    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分析此案,邹明学混淆甚至等同了刑事和民事这两个概念。他可能认为,只要对方将赃物归还就没事了。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势必造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纵容。事实上,这里有着“小家”和“大家”的区别。“小家”是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大家”是刑事部分。只有先顾了“大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能顾“小家”,依法讨回财产损失。
    因此,邹明学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抓住犯罪嫌疑人后,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
    法律链接:什么是“私自侦察”?
    私自侦察是指擅自代替国家职能机关行使的侦察活动。《刑事诉讼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具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检查机关对直接参与的案件行使侦察权,国家安全局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行使侦察权。
    该法还规定,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侦察权,如果一旦行使,就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
    什么是“非法拘禁”?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能否强制鉴定,各方其说不一
新闻回放
重庆晚报记者罗彬报道:
重庆渝中区的汪明通过DNA亲子鉴定,证明养育了16年的孩子非亲生。但“第三者”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二审时也认为该案的亲子关系不适用推定原则,16岁的少女找不到亲爹。
    “亲生女”突变私生女
    2003年7月,妻子玉兰偷偷摸摸地在卧室里打电话。妻子这种反常举动在丈夫汪明的记忆中已不是第一次了。汪感到好奇,就到另一房间提起分机偷听。电话中,他听出对方是他们的一个朋友,双方谈的是借款之事。当汪明打算放下电话时,却听到妻子说出了这样一段话:“不要忘了,你这里还有个女儿,这么多年一直是汪明这个傻儿在帮你养……”猛然听到这段话,汪明感到五雷轰顶。
    在汪明的一再追问之下,玉兰哭诉称,现在14岁的女儿不是丈夫所生,是他们多年的朋友成冲的骨肉。他们是在1983年认识的,不久她就被成强奸,后来成还要玉兰为他生一个儿子。1989年,女儿汪琴出生。成看到是个女儿,就威胁要她把女儿处理掉,并不允许告知丈夫,如果走漏风声就杀害她全家、抛尸荒野。为此,这么多年她一直含辛茹苦、怀着内心的痛苦和愧疚把女儿拉扯大。期间,随着女儿渐渐长大,家庭经济逐渐加重,她曾找到过成冲,希望他担负起做父亲的责任,但成威胁她,不能给他打电话、不能找他,否则就做了她。所以她才一直不敢向丈夫讲事情真相。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汪带着女儿,于2003年底到医院做了DNA亲子鉴定。取鉴定结果那天,汪明还抱着幻想。但鉴定结果很残酷:两人亲子关系不成立。汪明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含辛茹苦将女儿带大,在他心中,女儿就是公主,不管家庭再穷,只要女儿合理的要求,他都尽可能满足。父女俩的感情也很深。
    在同妻子协议离婚后,他将前妻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前妻和成冲、汪琴是生身父母子女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8万元,以及7万多元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
    借钱引出亲子官司
    但被告上法庭的成冲却是另一种说法。
    成称,他的确和玉兰发生过性关系,但那是玉兰为了不还钱,故意往他被窝里钻的。他们两家原本是很好的朋友。前几年,玉兰找到他借了2万元钱。到2003年自己需要花钱时,找到玉兰还钱,但玉兰把他骗到她家。先用好酒好菜招待他,把他灌麻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汪明逮了现行。这才有了后来的亲子官司。在亲子官司之前,2万元借款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要求汪明、玉兰二人还款。
    他说,他与玉兰曾经有过性关系,但不能说明汪琴就是他的女儿。
    接到二审判决后,成冲很高兴。“不白之冤终于洗清了。”他打电话给玉兰,要求还钱,但玉兰称无钱。现在,他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推定孩子生父
    此案一审时,南岸区法院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须成冲的基因样本,而采集样本必须经成本人同意,由此,这个举证责任在成冲。
    南岸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同时,成如果为了证实自己清白,最好的证明方式是亲子鉴定,但成不愿意。为此,法院推定成冲和汪琴的父女关系成立。
    成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该院审理后认为,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确定血缘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不能用推定原则来进行确认。该院为此判决,成不是汪琴的父亲。而承担这个责任的应当是玉兰。
    接到判决后,玉兰困惑了。她认为事情发生在十六年前,她根本无法找到被强奸的证据,现在只能凭着良心说话。
    汪明则更加困惑。他被戴了十几年的“绿帽子”还一直被蒙在鼓里,这是任何一个男人都无法接受的伤害。通过科学鉴定,证明了自己就是最大的受害者。自己原本打算利用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但终审判决推翻了原来的推定原则。那么作为一个受害者,又该寻找什么途径来获得救济呢?
    二审认为“推定”不妥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二审判决更加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原则。因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法律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案中,虽然当事人声称她与男被告有过性关系,但这并不能证明她生的孩子就是男被告的,他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强制要求当事人接受亲子鉴定很不合适。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能还要受社会道德的谴责。如果强制做亲子鉴定,就有可能将其私生活公布于众,这就会使当事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极大地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观点一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朱代恒: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助理、国家一级律师、原野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本案看,法院强调了当事人一方的举证责任。而这种严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能力及诉讼条件并不相称。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履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结合本案,为保护未成年人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职权收集证据以作补充,原告也应及时提出有关申请。
    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做亲子鉴定的话,它应当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在这种情形下,被告是不能拒绝提供血样的。
    观点二
    法官可以裁定鉴定
    谭向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民法专家
    如果目前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能让法官有依据要求对方去做亲子鉴定,法官可以考虑作出裁定。这种裁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亲子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最权威、最有说服力的就是亲子鉴定。它不能通过任何的间接证据来推定,亲子鉴定也是该案下判的依据。
    如果被告对强制做亲子鉴定的裁定不服,可向法庭提供他不是孩子生父的证据,包括主动去做亲子鉴定。否则,他就要承担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观点三
  并不是非鉴定不可
    周永强: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并不是非要做亲子鉴定不可。原告可以通过完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而法官则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下判。
    因为民事诉讼法讲究“优势证据”,假如原告证据较被告有优势,法庭就应采纳,不必一定要依据亲子鉴定结论才能判决。
    法律保护原告也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单从法律角度讲,很难找到男方必须去做亲子鉴定的依据。
    如果女方一告,法院就可以行使裁定权,强制男方去做亲子鉴定。但这样,很可能出现乱指认现象。因此,法院滥用“强制鉴定权”,有可能引发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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