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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尸体火化,应由国家规定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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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尸体火化,应由国家规定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

 

新闻回放:
重庆晨报记者盛勇报道:
本报讯昨日,永川市朱沱镇大同村村民周世华还在为核实附近石良村里火化的女尸是不是自己的妻子而奔波。


  周10月初从贵阳赶回来,此前家里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妻子桃孙碧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直到家人知道附近石良村里火化了一个“疯子”。


  精神病人离家出走
  周说,妻子桃孙碧今年35岁,从2000年春节东西在火车上被盗后,就患了间歇性精神病,每次发病就会背上衣服、裤子,背个背篼或大包,端着一个小茶杯到处生火热饭。


  今年7月9日,她背着大包消失了,家人四处寻找无果。9月30日,有人告诉他家人,邻村前不久刚火化了一个“疯子”,很像他媳妇桃孙碧。

 
  “强盗”是个疯子
  在一份周世华提供的、盖有手印的调查材料上,朱沱镇石良村四社的叶太英说,9月18日中午,石良村一户居民回家时,发现有人在家里煮腊肉吃,“强盗!”人们大喊了起来,“强盗”却躲到床上捂住被子不出来,待更多的人进去时,发现“强盗”已经躲到了床底下。最后“强盗”被拉了出来,是个女的,而且“强盗”骂声不绝,逗得围观的村民大笑,觉得她是个疯子。


  村民李方详、何中阳在材料中证实,那个女人躲进床底下后被拉出来捆了双手,像后来周家“相片上那个女人”。

 
  在该调查材料中,石良村村民赵思柱、董银贵、桃成红、李方详等证实说,9月18日下午,一个不知名姓的30多岁妇女,被绳子捆绑住双手,由李福烈、李福华两兄弟押往村长家。村长不在家,李氏兄弟就丢下这个女人去找村长,并把情况告诉给了当时在打牌的村长和村里、镇里的几名干部。


  石良村四社的村民周床恒在材料中说道,“李福烈把人拉起送到村长家,村长不在,李把人丢了就走了,绳子没有解。”


  “疯子”不见了
  这几个村民说,等村长派村里的文书赶到时,“疯子”已经不见了,有村民反映堰塘里好像有人,莫非“疯子”掉进去了?当天打捞没有结果,第二天早上,一具女尸浮了起来,她的双手被绳子反绑着,正是“疯子”。


  捞尸体的老人李泽六和董银贵说,那女人双手被绳子反绑,解了几次没解开,用刀才把绳子割断。他说这女人很像后来周家带来照片上的女人。


  尸体是谁?
  周家发动亲戚几次到该村调查,许多村民都对周家拿出的照片说“像”。


  昨日下午,永川市公安局宣传科盛科长说,朱沱镇派出所是事发当天上午10点多接到报案,民警在半路上碰到了运送尸体到殡仪馆的车,民警通知先停放尸体等候尸检,没想到公安部门派出的技术人员还没赶到,就传来当天下午尸体被火化的消息。他说,殡仪馆火化尸体是由朱沱镇民政办出的证明。尸体的火化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昨日,周世华表示,将聘请律师深入调查。
  律师说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认为,《重庆市殡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乡镇一级机构无权出具这样的死亡证明。


他说,疯子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疯子被捆着双手淹死了,村里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查看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同时,没有县(市)级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火葬场也不应该火化尸体,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纸判决,引起多方争议

新闻回放:
重庆晚报记者报道:
案情由来:房客租房后,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产权证遗失启事等证明,一年后将房主的产权房过户到自己名下。11年后,原房主返家时,才发现租赁户竟成了自己房子的主人。昨日,房主状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行政一案在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

 

当事人身份:
    原告:周中华,男,无业,住沙坪坝小龙坎正街
    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刘英,女,个体工商户,住沙坪坝区柏树林

 

案情调查
我的房子不见了
    1985年10月4日,做水果生意的周中华与刘英签定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周位于沙坪坝区正街130-1号的房屋底楼出租给刘英,租期3年。同时,刘借款4000元给周,双方互不收房租和利息。若3年到期时,周无法偿还借款,就将该房作为抵押偿还给刘。


    从周中华到法院复印出的档案证据显示,刘英在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后的第10天,便伪造了房屋买卖协议、周的单位证明,然后连同周的户口、私章,拿到沙坪坝区房管局,将周的29平方米房屋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1986年12月11日,该局为刘颁发了房屋产权证。1993年10月,沙区进行拆迁改造,被过户的房屋被拆迁,刘得到了安置房。


    而发生的这一切,周中华一直都被蒙在鼓里。直到1996年,在云南做生意的他回到重庆时,看到自己的房屋没有了,遂到沙区房管分局查询,这才知道自己的房屋早就被过户。


    周中华同时还发现自己成了“黑人”。他的户口被注销,而且在户口增添记录一栏,还被记录上“逮捕”的污点。


房客陈述
    说起过户,当初的房客刘英噙着眼泪,有“诉不完的苦”。
    刘称,她当时提出要周的房管证,周称房管证在綦江县老婆的娘家。为此,他提出将他的户口、粮本、私章押在刘处,后来,刘还凭粮本领过几年的口粮。但在签定合同七、八天后,她就再没有见到周中华的踪影。不到一个月,就开始有人上门找周中华讨债。后来一位万姓男子拿着周中华的房管证上门讨债。这时,她认为自己上了周的当。


    “万一别人将房屋过户,自己岂不亏大了。”为此,刘英天天都在担心。有人给她出主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刘觉得有理。


    “11年期间,周中华一直连个招呼都不打,我肯定应该过户。”刘英认为自己采取的这种维权方式没有什么不妥。


房主陈述
    11年,为何杳无音信?周中华称,他是在1987年1月带着妻儿离开重庆到云南做生意。次年,他因房屋租赁期到,回过家一次,但那次没有找到刘。在云南期间,因妻子多病、孩子年幼,就回了一次家。房子没了,一切都是刘搞的假。


    1997年,周中华将刘英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但沙区法院在当年12月26日判决驳回周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此案超过诉讼时效。周上诉到市一中院,被该院维持原判。


    周中华说,自己的房屋遭作假过户,沙区房管部门也难辞其咎。今年5月16日,他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因具体过户登记机关是近年成立的沙区房地产交易所不具具体行政行为资格,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此成为被告。


记者调查
    刘英是怎样伪造假证据并过户的?她称,自己不识字,有人给她出主意后,她找人帮忙写了房屋买卖协议,盖上周的私章,然后在报纸上刊登了产权证遗失启事。加上替周中华保管的户口、私章,自己就拿着这些到房管部门办了过户。办过户时,花了很长时间才办成。


    假协议为何能蒙混过关?沙区房地产交易所郝所长称,过户手续是在他们的一个点上办理的,具体情况是怎样,她不知道。但从档案资料看,过户房屋的手续齐备,房屋、档案、户口、买卖协议等相关证件都有,他们应该过户。而档案也说明周到了场的。


    郝所长称,他们没有责任鉴定证明材料的真伪。房屋是否存在、是否有档案资料才是他们实体审查的内容。他们也被欺骗了,此事的责任不在他们,而应当是刘英。而且此案也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观点①
房管部门失职所致
谭向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然而,在刘英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周中华并没有到场,更没有亲自提交房管证。在这种情况下,房管部门并没有严格审查就把房屋过户给了别人,是一种失职行为。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周中华在1997年才提起诉讼,很可能丧失胜诉权。


观点②
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周中华和刘英在1985年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抵押合同,抵押未经过房管部门登记是无效的,抵押本身就是无效力的。刘英伪造假的证明也是不合法的,她也无权刊登他人房管证的遗失证明。


    其次,房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核实办证当事人所出据证明的真实性,由于这个产权转移登记时不是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国土局就更应该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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