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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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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拆迁纠纷

 

 

 

新闻回放

工人日报记者张晓峰20070324日报道: 

  本报重庆323日电。截至今晚7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被称为“钉子户”的房屋依然未拆,产权人杨武仍守在房内。而根据3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定,杨武夫妇俩必须在22日以前自行搬迁,否则将实行强拆。

  记者昨日中午12时赶到现场,进入工地的一个通道下午2点前被施工人员用竹板封闭。经过“钉子户”女主人吴苹与现场保安的交涉,记者才得以进入到这座四周已被挖成10多米深坑的“孤岛”房子前。

  据介绍,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1993年做了砖混结构的维修。2004年,重庆九龙坡区对鹤兴路片区进行改造,由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进行开发。在网上,与拆迁方僵持近3年的这户人家被许多网友称为“最牛钉子户”。

  吴苹说,根据《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她选择了“实物安置”,并依照该条例第37条要求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按照产权证上的面积、用途还给商业用房,这些条件如能得到满足,他们愿意与开发商协商。

  记者了解到,开发商提供了“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与吴苹的要求不能达成一致。

  “根据重庆市高级法院2004244号文件第39条规定,对涉及城镇拆迁的用户,不得强制拆迁、先予拆迁。我现在一分钱的拆迁补偿和一平方米的拆迁安置也没有得到,他们凭什么要拆迁?”吴苹说。

  今天上午11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戴庭长向记者介绍情况时表示,他们在受理此案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对于是否执行强制拆迁,目前还没有明确。

  今天下午230分,开发商廖建明经理在现场表示,3月上旬他们与吴苹曾商定了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开发商向杨武、吴苹提供三处繁华地段的房产供其选择。吴苹认可,但由于开发商之一的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有事不能到场签字,后来吴苹又对该公司的代理人及公章产生疑义,因此吴苹至今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廖建明表示,目前拆迁方案正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他们只有依靠法律来合理解决。

西南政法大学的谭向北教授认为,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重庆市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吴苹提出的“拆一还一”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私人、公有财产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吴苹的房屋财产应受到合理的国家法律保护,如果强制执行拆迁,也要程序合法并由公证机关到现场公证。

 

法律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六条  拆迁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经被拆迁人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刊后再评

本案在网络及报刊上有全程报道,被戏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在全国甚至于全世界都有广范影响。最后,拆迁户与政府达成协议,以异地安置的方式平静的了结纠纷,算是皆大欢喜。在此期间还发生了一件关系到所有民众包括本案拆迁户吴萍的大事,即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处理有一定影响。

我们先不论本案纠纷的是非曲直,先来谈谈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钉子户”现象。“钉子”的含义,字典解释为:“用于贯穿物体使结合牢固的东西”,常用词组中对“钉子户”的解释为:“难对付的人,特指故意违反或对抗有关政策、法规的人或家庭。”可见,“钉子”是中性词,而“钉子户”属贬义词。我们知道,在“钉子户”词组出现之前,还出现过雷锋同志的“钉子精神”一词,它是指善于挤和善于钻,刻苦钻研,坚韧不拔。两个“钉子”字同义不同且反差巨大,但人们将两者都称为“钉子”,自然还是有相通的特性,那就是钉子作为物品的本质意义:贯穿、牢固。

是什么炼就了三年屹立不倒的“钉子户”?这种极个别的现象有什么值得探究的内容?

是安置协议不公平?为什么其他众多同是被拆迁的拆迁户,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都与开发商达成协议,而唯独这一户“钉子”没有达成?如果说协议不公平,在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接受,或认为公平(最终接受视为公平)的情况下,能说不公平吗?一些真理究竟是掌握在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手中,可能一时无法评判,但民主决策的结果,就视为正确,大家都应认同,那么个别即便不认同也应遵守。“钉子户”是不是共同决策结果的违反者,或主流的叛逆者?从这个角度来看,“钉子户”的字典解释,也即是大众一般看法就是正确的。

“钉子户”是少数“叛逆者”,是个别现象,那就要因人而异。夫妻“二钉子”认为自己的财产就要自己做主,别人认为补偿是否合理合法我不管,就是钉住在原地不放松,好象又没有错。钉子房主夫妻二人三年的坚守,支持的信念相信不是为了捍卫民权,或是维护宪法赋予的权力,恐怕是环境所逼。三年时间不算短,不论原由如何,同一行为连续坚持三年,让人想到“秋菊”。认为不公平就要抗争,哪怕头破血流也不回头,这种新“钉子户精神”,也着实让人嘘唏不已。为了自己的想法,为了验证自己的看法,众人皆服我不服,面对强大的开发商,其壮举如同“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表现出来的无畏,让人震憾!面对十米多深的地基正中央屹立的孤岛之房,不知已搬迁的人家有何感想。至少我们不应看热闹,而要深思。

“钉子户”的存在,显而易见与现在提倡的“和谐”不符。在和谐中,钉子户就是一根“肉中钉”,欲除去而后快。 “钉子户”一家叫真、死心眼,搞得许多人不愉快,“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和谐是关系融洽,共生共荣,和谐决不是一团和气,忍气吞声。和谐就是要把不和谐的因素变为和谐因素,因此不和谐很正常。只有不和谐因素曝露出来,才能改变它,曝露的过程有时可能就是斗争的过程。也可以说,和谐是斗争来的。地基正中央屹立的孤岛之房失去基础不稳定,也与周围不和谐,造成这种局面的不仅仅是房屋本身,还有四周的深坑,没有深坑,自然也不会形成孤岛,如果深坑填平,孤岛也就消失了,房屋有了基础便稳定了,也与四周和谐了。

我们还注意到,“钉子”房主是一位散打冠军,给人的感觉是有血性、争强好胜。两者之间的三年搏弈,就是一场比赛,一场游戏,陪开发商、政府“玩一玩”,看看结果如何,不问谁是谁非,只看谁输谁赢。哪个坚持不下去,哪个输,看谁先眨眼。当然,这一事件也绝对是二位“钉子户主”永远的家传------他们会对后人说:保尔柯察金说过一个人的一生要“不因碌碌无为而懊悔”,我们在全国相当多的人民的支持下,在公元2007年的3月成就了一件大事,为保卫家庭财产斗争过,并成为众多拆迁户的榜样!这种玩主心态,确在拷问开发商的容忍度和相关部门的执行能力。我们不妨将这个“钉子户”看作一个尺度,量一量我们的和谐距离。

还好,最终的结局是完满的。

《物权法》(2007101日起实施)第42条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规定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公共利益”在《物权法》的制订审议过程中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即便在《物权法》通过之后,对该问题的探讨仍然十分热烈。尽管立法者已经看到,在现实中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滥用征地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纠纷不断涌现,但是考虑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具有不确定性,考虑到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难以承受公共利益之重”,因而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及适用则语焉不详。由于该条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标准,其被称为“《物权法》中最具争议的条款”。本案的“史上最牛针子户”事件,就所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近年来,我国对征收的应用有扩大趋势,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表现为: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将其应用于商业目的,如为招商引资,强令开发区居民拆迁,不搬迁即视为“针子户”,动辄运用警力搞野蛮拆迁,群众怨声载道。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中,对自然人、法人合法、有偿取得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未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世界各国立法中,为防止政府滥用征收权力,强制剥夺自然人、法人财产,都对征收附有严格法定的条件:(1)征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2)征收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绝对禁止商业目的的征收;(3)政府由征收的执行人出面,对被征收人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如《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该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额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认为,征收必须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目的范围内,严禁商业开发目的的所谓征收。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如建设高速公路、铺设高架桥、建立大学城等。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我认为其判断包括这样2个要件:1,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中“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标准不是为特定的一部分人或一群人所谋取的利益,而是利益共有,享受权利人不特定,每个人均可。2,公共利益是由国家提供和维护的公共性产品。国家基于发展商业目的需要取得自然人、法人财产的,应当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平等地同自然人、法人协商,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取得,而不能通过强制征收取得。

以法律的眼光来看本案,强制拆迁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完全可以实施,以此角度,九龙坡区法院迟迟不履行法律规定,是否意味着法律的软弱?以世俗的眼光来看本案,强制拆迁显然与情不合,以此角度,合法的私人财产任人宰割。人们的关注,就在于法与情之间的某种冲突。本案与其说是个案纠纷,不如说是社会现象,因此,我们的刊后再评不局限于案件本身的处理,而在于探究这种现象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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