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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销售协议,是市场行为不是垄断市场

 

 

 

新闻回放

重庆商报记者陈伦雄报道:

为了抵制建筑商的拖欠,云阳县新县城20家砖厂结成销售联盟,这一措施却引起了强烈反响,建筑商群起投诉,县工商局初步认定构成分割市场,欲处罚10万元。本月10日上午,被认定分割市场的20家砖厂在云阳县工商局参加了听证会。如此举措为什么要受到处罚?记者展开了调查。 

被欠货款800多万 

无奈结盟抵制拖欠 

云阳县云林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张云称,云阳新县城附近的20多个砖厂为了拉生意,不得不向当地建筑商赊销材料。记者随后调查发现,到目前,云阳新县城大大小小的建筑商共欠20家砖厂800多万元货款。 

为了结束被动局面,8家砖厂出资于今年3月成立了云阳渝江页岩销售有限公司。张云说,该销售公司成立后,包销了其20家砖厂的砖,并特别规定,建筑商购买砖材必须支付现金。 
    
开发商投诉垄断” 
    
工商局决定罚款 
    
据悉,20家结盟砖厂占据云阳市场供应量的80%。云阳县新县城的大量开发商立即发难,向该县相关部门投诉。云阳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是云阳最大的开发商,该公司综合部经理郭一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渝江公司此举是在垄断市场和哄抬物价。 
    
云阳县工商局随即成立调查组调查。827日,云阳县工商局向渝江公司下发听证告知书认定,渝江公司与周边的20家砖厂签定统一销售协议,将县城以及周边划分为两片销售,导致砖厂不得自主对外销售页岩砖,其行为属于分割市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县工商局决定,拟对渝江公司罚款10万元。 
    
在听证的前一天,云阳县工商局分管行政执法的副局长张国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渝江公司哄抬物价,他表示,该局将在听证中充分听取渝江公司的辩解意见。 
    
竞争对手说好话” 
    
法学专家谈看法 昨天,没有跟渝江公司签定销售协议的竞争对手-云阳黄石砖厂负责人万明称,渝江公司的联合销售至少有一个好处:就是他不再担心开发商赊账。像黄石砖厂一样持此态度的还有约6家砖厂。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昨天指出,如果渝江公司没有跟云阳所有的砖厂签定销售协议,没有哄抬物价的事实,就不构成分割市场。教授认为,如果云阳县工商局在听证后一定要处罚,渝江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维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刊后再评:

 

垄断是一个经济概念,是指在生产集中和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垄断多以资本优势和资金优势的形式出现,有时也与公权利相结合,表现为对市场的分割、价格的控制、对产品的分配等,其目的在于排除或限制竞争。垄断在法律意义上,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垄断一旦形成,往往排挤同一产品的其他生产者,一旦其他生产者退出市场,便实现了垄断者对价格的控制,市场公平竞争受到阻碍,从而侵害消费者利益。

垄断经营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反垄断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到了反垄断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虽然该条只规定了“限定购买”的方式排挤竞争,但在实际认定垄断时,往往不限于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5--15条采用了例举的方式,列出了几中主要的表现形式,并且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加以列举。实践当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限于法条列举的情况,对于违反该法第2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行为目的、是否瓜分市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来认定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例报道中,重庆市云阳县20家结盟砖厂共同组建渝江公司,统一对外进行销售,这是市场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划分市场进行垄断销售应该是阻碍其他砖厂在其划分的市场内进行销售的行为,或者对划分市场内的商家进行某种限制性规定,如不准购买结盟砖厂以外的砖,以排挤其他厂家,这样的行为才是限制竞争的市场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说20家结盟砖厂组建的渝江公司,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砖,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报道中已明确提出渝江公司出售的价格既没有哄抬物价,也没有低于成本价销售。因此,结盟组建渝江公司统一销售,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不是垄断行为,而是市场经营行为。该经营行为也有助于改善当地拖欠赊销帐款的问题,其目的和出发点也都是利于市场竞争的,恰恰是与垄断行为相反的正当竞争,是遵循市场自主调节之原则的行为。

 

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除了依靠法律法规,更依赖于市场主体信用与自律机制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是企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机制,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国各行业通过诸多自律措施,监控低价竞销,规范企业行为,保护了相关行业的整体利益,增强了行业凝聚力。

 

结盟销售不是分割市场

昨天,本报《20砖厂结盟犯了哪一条》一文引起法律界强烈反响。律师、法学专家纷纷就云阳20家砖厂结盟发表意见,他们认为,为杜绝拖欠而成立的销售联合体并不能构成分割市场。
     
重庆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德俊称,《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3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杜认为,云阳县的20家砖厂结成销售联合体,并没有妨碍公平竞争,也没有扰乱经济秩序,因此谈不上分割市场,更谈不上不正当竞争。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和经济法教授张平则认为,如果企业在销售产品时,附加了一个妨碍公平竞争的要求,则属于分割市场。教授称,由于砖厂的附加条件仅是要求现金交易,因此不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要求,若要认定为分割市场,则有证据不足之嫌。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的观点是,数家企业结成销售联合体或协会都是正当的,如果其没有扰乱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他们的统一销售就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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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砖厂的销售联合体、云阳县渝江叶岩砖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正田昨天说,云阳县工商局尚未对他们进行处罚。他表示,他们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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