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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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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证明财产来源

 

新闻回放:

重庆晚报记者易守华  见习记者  张勇报道:

一对携手20年的夫妻,从白手起家发展到数千万资产。昨日,妻子张成华将丈夫王东(化名)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数千万元财产。据称,这是我市涉案金额最大的离婚分割财产案。


状告丈夫包情妇


      昨日上午,张成华和王东对簿公堂。张成华说,丈夫有钱后,先后包养了多名情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她称,1987年,王东开始包养情妇。她怀孕期间,王东在外寻花问柳。此次上法庭,张成华提出由自己抚养两个女儿,每个月由王东支付每个女儿1万元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女儿教育费和医疗费共计200万元。
     
张成华称,目前由王东任法人代表的集团公司有8家分公司,注册资本总计达6000多万元,其中有6家公司由他们夫妻任股东。她要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上千万元。
     
庭审中,双方及律师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男方是否存在过错、子女抚养及其费用和共同财产范围等四个问题展开举证。


丈夫却说感情好


      张成华声称和丈夫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但王东却说:“我们都结婚二十年了,关系很好。”去年底,为了纪念结婚二十周年,他还给妻子买了一辆价值120多万元的保时捷越野跑车。对此,张成华予以否认。
     
王东还说,他和两个女儿也很融洽。然而,张成华提交的一份证据——今年228日,得知父母要离婚,大女儿写给法官的一封信否定了他的说法。今年17岁的大女儿正读高二,她在信中写到:爸对妈不好,甚至冷酷无情。小女儿在接受调查时说:爸爸经常不回家,不关心我,不关心妈妈。
     
两个女儿都表示,父母关系的变故让她们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大女儿还在给法官的信里写到:“我们应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其实不然,还不如那些低收入的下岗之家……我很同情妈妈。”  


否认有共同财产


      对张成华关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有3000多万元的说法,王东当庭予以否认。他称,目前公司还欠银行贷款2000多万元。
     
张成华却不认可王东公司欠贷的说法,“他这样说是为了不让我分割共同财产。”她说,在王东的阻挠下,她不得不放弃公司会计的工作,现在最担心的是对夫妻共同资产的举证,因为无法获得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年度《资产、负债合并会计表》。“这为他转移共同财产制造了机会,最终让我什么都得不到。”
     
张成华曾请求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中,法官答复:银行认为,提供这份证据不属于银行业务范围,银行不负有协作义务,拒绝提供。
      
对此,张成华十分担忧:“无法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对我来说,后果不堪设想。”她说,今年37日,王东通过一个朋友带话给她:只要她答应不办理离婚手续,无偿退出所有公司的股份,同时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每个月就给她2000元生活费,提供两间70平方米的房子,她没有接受。


自叹生活不幸福


      在外人看来,张成华应该十分幸福。然而,昨天她在接受采访时却红着眼圈说,自从丈夫有钱后,她离幸福越来越远。尤其近十年来,丈夫不但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


      她说,刚开始时她完全接受不了,但为了刚出生的女儿只好忍受。为此,她经常整夜睡不着。原以为夫妻俩可以这样貌合神离地过下去,谁知丈夫经常连续几天不回家,甚至和别的女子同居。更可怕的是,她发现丈夫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眼见家庭名存实亡,属于自己的财产正在被侵吞,她只得选择起诉。
     
长期处于痛苦中,张成华说自己患上肝血管瘤和心肌炎等多种疾病。她表示,目前已经不可能和王东共同经营公司了,只希望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钱。


专家观点:申请法院判决实物


     
针对张成华的困惑,西南政法大学民法专家谭向北教授支出三招:
     
首先,法官可到银行调查取证,银行方面应该予以配合。因为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有文件规定,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法院相关人员到银行调查取证时,银行有义务配合;必要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对方配合。如果银行不配合,可以以妨碍司法论处。
     
同时,为了弄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张成华可以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对其共同所有的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强制审计,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审计措施。审计部门强制审计时,公司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财务数据。
     
如果通过法院向银行调查取证,或者强制审计能证明夫妻共有的公司确有资产,张成华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判决共同财产中的经济实体或者实物,比如分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刊后再评:

夫妻财产所有制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在财产制的适用方面,有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遵循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种类、归属等进行约定,只要不是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公序良俗,法律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予以尊重,受到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收入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法律链接中,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明确的概括和列举,此处不再重复,但对一些学理问题,还是有必要进行讨论。

1、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取得孳息的,孳息的归属?

从民法原理来说,原物所生孳息的归属,若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应随原物,因此在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前财产的孳息应归婚前财产的所有人所有。但,从现实角度出发,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上,应该做更深入的分析。我国之所以把婚后所得共同制规定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原因何在?从立法理念来说,是对婚后共同劳动的肯定。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被视为一个共同体,双方对财产共同管理、投入人力物力,对于所得孳息来说,凝结了共同劳动,因此,孳息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比如,将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出租,双方都对租金的收取、出租房屋的维修等尽到了义务,那么,租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反,有的孳息并不需要当事人付出精力管理和投入,那么,该孳息应为一方所有,比如,一方婚前的存款所生之利息。总之一句话,判断孳息归属的依据,应为双方是否对该孳息做了投入,而不能单纯看原物归哪一方所有。

2、离婚诉讼中一方所得财产之归属

我国司法实务中,将这一类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当事人共同分割。原因很简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既然诉讼还在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尚未解除,那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所得之财产仍为双方共同所有。

然而,从一般社会理念来说,既然双方都闹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了,可以推知当事人是不愿意将财产与对方当事人共有的。在此情况下,法律强行将起取得的财产分给对方,对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除非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着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对于离婚诉讼中一方所得之财产,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我们了解到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后,就涉及到夫妻财产之举证的问题。因为现实生活中,很有可能出现夫妻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隐匿、转移本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财产,导致另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利益受损。

由于夫妻财产到底有哪些,当事人是最清楚的,所以,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人承担。法院一般只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明,对财产加以确认,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分得的财产份额,并没有主动调查取证的义务。但在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财产状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在难以顺利证明财产状况之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法院相关人员可依法到银行查询帐户,调查当事人资金所有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银行有义务配合。有了国家公权利的介入,取证便顺利很多。对于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由于社会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夫妻离婚时争议的焦点,为了有效避免分割共同财产的纠纷,建议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书面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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