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供应信息 - 查看供应信息 - 法律服务
非法拘禁还是绑架
您还不是信用通用户马上加入
查看大图
当 前 价: -- 元/ --
最小起订: -- --
供货总量: -- --
点此询价
发 货 期: 0天内发货
所 在 地:
有效期至: 2030 年 10月 09日
谭向北教授个人网站
最新供应 公司介绍
 联系人:谭向北
 经营模式: 服务型,
 信用通指数:60
 工商注册信息:
 证书及荣誉:
本公司共有 47 条同类“法律服务”供应信息。 查看其它→首条23242526272829末条
详细信息

受害少女绑架施暴者索取伤害费,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

 

新闻回放

    重庆时报2006828报道

  “你竟然做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你说公了还是私了?公了我们就报案送你到监狱,私了就拿两万块钱来!”16岁的少女李楠(化名)带着几名朋友来到郑少波的出租屋。得知李楠有证据告他轮奸后,郑少波心里盘算着,那样至少要坐几年牢,于是答应私了。

  200678日,在重庆南川市一家药房工作35岁的郑少波下班后,买了许多酒菜,准备当天晚上和朋友们一醉方休。晚上8时左右,好友徐辉(化名)、邓浩带着一个叫黄星的女孩来到他的出租屋。随后,黄星叫来了认识不久的朋友李楠。

    三人想尽办法给李楠灌酒,并不断说一些刺激的荤段子。眼看自己就要被灌醉了,李楠借口自己身体不舒服,就到楼下买药去了。过了一会儿,郑少波、徐辉给她打电话,叫她回去,李楠没有理会。这时,他们又给她发来短信,其中不乏威胁的语言:“踏遍南川城也找得到你。”李楠不愿意得罪他们,只好返回郑少波的出租屋。

    当李楠回来后,郑少波就拿来杯子叫她“自罚三杯”。李楠喝下了三杯啤酒感觉头昏脑涨,郑少波“关心”地将她扶到里屋床上去休息。

    郑少波三下五除二就扒开了李楠的衣服,将她强奸了。随后,郑少波叫邓浩进去强奸李楠。邓浩强奸李楠后,郑少波又要徐辉去“享用”。只有17岁的徐辉非常胆怯,不愿意去,这时郑少波说:“兄弟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叫你去你就去,不要啰唆!”徐辉只得走进里屋,扑到李楠身上敷衍了事。

    当郑少波3人发泄完后,郑少波告诉她,如果报案他会让她全家人都不好过。为了尽快逃脱魔掌,李楠只得含泪点头答应了他们。这样,郑少波等人才放过了李楠。

  少女担心报案得不到实惠

  当天早上,咽不下这口气的李楠告诉好友王家斌,她被郑少波等人轮奸了。王家斌认为报案,最大可能也就是法院判他们几年刑,李楠自己不仅得不到实惠,说不定名誉还会因此受损。思来想去,李楠和王家斌决定,将郑少波等人找来赔一笔钱,否则就报案。于是,王家斌打电话叫来两个帮手李云海和李刚。

    下午5时左右,当时郑少波刚好回家,刚一开门,王家斌等人一拥而上,将郑少波按倒在凳子上。李楠上前给了他一耳光,要求郑少波拿两万块私了。随后,王家斌、李云海、李刚和李楠将郑少波和徐辉带到西门桥附近一家舞厅的一个包间里,逼两人交钱作为对李楠的赔偿。

    晚上,被折磨得够呛的郑少波有些支持不住了,于是,只得向自己年近60岁的父亲打电话:“你凑两万块钱来。”郑少波的老父亲一听儿子出了事,当天晚上急忙赶到西门桥。老父亲赶到现场,央求王家斌:“我现在确实拿不出来,我到外面想办法给你们凑好吗?”王家斌担心郑少波的父亲出去后会报警,遂将他也一起关押在那个小小的包厢里。

    711下午,徐辉的家属带来一万元钱给王家斌等人,并说尽了好话,才被王家斌他们放人。当放走徐辉后,他们担心徐辉会叫人来,于是叫郑少波的父亲去借钱“赎人”。随后,他们一行人带着郑少波来到世纪广场一家公寓,花30元钱开了一个房间,将郑少波拘禁在那里。

    郑少波明白自己和父亲一时都凑不出两万元钱,但是他又想私了,他向王家斌等人承诺:“你们放了我,我好去找钱,我绝对不会跑的!”但是王家斌不放心,不愿意放他出去借钱。

  双方均受到法律制裁

  712日,郑少波仍然没有找到钱,他已经被扣押4天时间了。最后,郑少波想到自己有一个叔叔在南川市人民医院工作,决定到这个叔叔家借钱。

    当天晚上9时,王家斌和李云海、李刚等人“押”着郑少波来到南川市人民医院家属楼。郑少波的叔叔看到郑少波身后跟着一行人,感觉有些不对劲,便和他们争执起来。这时,附近的邻居听到吵嚷声,大家都出来看发生了什么事。这时,有围观的群众悄悄拨打了110报警。

    几分钟后,南川市东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郑少波、王家斌等人抓获。李刚在混乱中趁机逃脱。

    2006719,南川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批捕了郑少波和王家斌。检方认为,两案中邓浩、李云海因证据不足已退回警方进行补充侦查,徐辉因涉嫌罪行轻微未予逮捕,李刚正在警方的追捕之中。

    20068月,作为当事人的李楠,在接受警方的审讯时,对自己的行为充满了后悔。目前,李楠因为身为受害者,又是未成年人而被取保候审。

  法学专家: 李楠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李楠作为一个受害者,在此案中她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教授认为,在本案中,李楠指使、组织王家斌等人拘禁郑少波等人,进而敲诈勒索,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李楠年满16岁,已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因其未成年,以及其本身是严重的受害者,又是出于报复等因素,法院可以考虑从轻处罚。谭向北认为,女性一旦受到性侵犯,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向司法机关控告。李楠以暴制暴的处理方式显然是完全错误的,非常不理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8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刊后再评

本案可能涉及到四个罪名: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

李楠被郑少波等人采用醉酒、药物麻醉方法,在李熟睡之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将李强奸,郑少波等人构成强奸罪,并且属于轮奸,应从重处罚,这一点并无异议。李楠是强奸案中的受害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其应当向公安报案,通过侦查、公诉、审判的渠道,追究郑少波等人的刑事责任。但李楠认为如果报案,自己不仅得不到实惠,说不定名誉还会因此受损,于是决定以暴制暴,邀约王家斌等人,以报案相威胁,采取限制郑少波人身自由的方式,要其赔偿损失,并且限制郑人身自由长达4天。在此过程中,李楠的行为显然也构成了犯罪,问题是,李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还是敲诈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由于本案中,李楠直接限制了郑少波人身自由,因此不可能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本罪并不直接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李行为的目的在于索财,我们只观注绑架索债型犯罪,看这方面两罪的异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绑架犯罪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3)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从以上特征来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是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索债案件中当事人所索要的债务可分为五种:合法债务、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难以查清的债务。1,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对他人进行扣押、拘留,且其债务是实际存在的,一般定非法拘禁罪。2,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权的数额之间的差价,分别不同情况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3,索取非法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要看是“事出有因”,还是“事出有无因”。绑架罪的法定刑远远高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的原意是对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要区别行为人是否事出有因,以正确定性。正如此,非法拘禁他人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往往行为人与被拘禁人之间具有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和生活矛盾,许多拘禁案件确实是事出有因,而绑架他人的行为虽然也有,但这种仅仅是行为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显然这种绑架行为不属于事出有因的范围,而行为人与绑架人之间往往不具有所谓的矛盾和纠纷。对于事出无因的绑架罪规定较重的法定刑,而对于事出有因的非法拘禁罪规定较轻的法定刑,这无疑是立法者区分两罪的立法原意。其次,虽然高利贷、赌博等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它们确实是现实中存在的债务。这种债务同样也反映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之间实际存在一定的关系(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条件关系,以区别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法官对这种关系的过错只需站在一般人的角度来理解),这种关系也就是上述所谓事出有因中的。就此而言,司法解释将高利贷、赌博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放入第238条第3款债务范围之中,无疑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因此,只要行为人以索取为目的,且该债物是现实存在的(至少依民间习惯认为是确实存在的),无论债务合法与否,其绑架后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4,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债务,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5,索取难以查清的债务。民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时由于证据的缺乏而难以查清。如果行为人认为确实有债务存在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郑少波与李楠并无债务关系,李楠限制郑少波的人身自由,是事出有因,还是事出有无因,事出有因则为非法拘禁,事出有无因则为绑架。李之所以限制郑人身自由,理由是索取“赔偿费”,“赔偿费”是因郑的犯罪行为而产生,李、郑之间有矛盾和纠纷,其意图在于索财物而不在于绑架,应是事出有因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李构成非法拘禁。(本案点评时参考了高洪江: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在此致谢)

解狐版权所有 2000-2007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