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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户口不同 赔偿金额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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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户口不同  赔偿金额悬殊

 

 

 

案情回放

重庆青年报记者唐中明2006117日报道:

核心提示:一起车祸瞬间将3个少女吞噬,是城镇户口的两名女孩家人得到20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女孩家人得到7万元的赔偿。因为户口的原因,赔偿的巨大悬殊出现了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现象,在社会上也引发了争议。


三女生遇车祸瞬间逝去


   
去年1215日的一场车祸,让年仅14岁的江北某中学女生何源和另外两个同伴离开了人世。

当天早上6点多钟,正在郭家沱农贸市场卖肉的何青志夫妇,突然得到消息,女儿何源出了车祸。

邻居问何源的父母,何源上学穿的什么衣服,何源的母亲谌登兰说是穿的白色的衣服,邻居说有个女孩就是穿的白色衣服。不相信事实的何青志夫妇赶紧赶到发生车祸的现场郭家沱长城公司路段。

现场一片惨状让人不敢多看一眼,一辆大货车将一三轮车压在了下面,车上坐着的三个女孩都被当场压死。

原来,何源上学途中,碰到了一同上学的另外两个好朋友鲁静莹和邓荞丹。在两个朋友的邀请下,何源也上了三轮车,一同去学校,谁也没有想到车祸就在后来发生了。

当三轮车开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一辆对面驶来装满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将三轮车正好坐乘客的位置上压住。目击者说,当时三个小女孩死得很可怜,短短的一瞬间,几个鲜活的生命就不在了。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江北区郭家沱街道、派出所等单位很快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并对三女孩的死亡进行调查赔偿。三女孩的家人先后和肇事司机挂靠的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协商赔偿。

铺金公司首先和鲁静莹的家人进行协商私了,邓荞丹的家人也随后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两家都得到了20万元多一点的赔偿。何青志以为自己也会像前两家一样,顺利地解决女儿死亡的相应赔偿费用。

女儿的离去对他们的打击实在是太大了,实在也没有什么精力在赔偿方面耗费时间。


户口不一样 赔偿有差别

 

然而等待他们的却是丧女之后的又一次沉重打击。铺金公司称硬算只能赔偿死亡赔偿金50700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最多只有5.8万多元。
令何青志不解的是,另外两个女孩都是赔偿不下20万元,为何他的女儿死亡只赔偿这么点呢?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的工作人员给他解释,赔偿的标准是根据2004年度的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农村户口的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这个比例进行计算。而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则按城市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给何青志拿出了一份依据,我市2004年度城市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是9221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是是2535元。这两个数字再乘赔偿年限20年过后,就有了20万元和5万多元的巨大差距。而这份依据则是规定重庆市范围内在200551日到200643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何源的户口还在江北区的农村,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只能赔偿5万多元。铺金公司的做法也没有违背法律相关的规定。然而,就是因为这个户口的原因,20万元和5万元的巨大差距,让何青志夫妇根本无法接受。
何源的父亲何青志说,不管肇事车方拿多少钱也无济于事,都不能让女儿活过来,赔偿再多的钱又有什么意义呢?

除了户口不一样,其他都是一样的人,为何赔偿就不一样呢?他现在只是想得更多的事是要给女儿讨一个公道。


同命不同价 城乡差别大

 

铺金公司的赔偿费用是依据国家的现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何源的死亡只能赔偿这么点。在考虑到何家的具体情况,铺金公司将赔偿金提高到了7万元。
铺金公司的赔偿数额比国家规定标准还赔偿得高些。然而,就算是这样,7万和20万也有近3倍的差距。

昨天,失去何源已经一个月了,但在何青志夫妇租住的房屋里,何源的妈妈谌登兰由于失女之痛,悲伤过度仍然躺在床上起不了床,触摸着女儿曾经用过的东西。面对来家里关心她的邻居,谌登兰久久不愿让女儿的身影从自己的印象中消失,也时时触及到了自己失女伤痛的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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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独生女儿何源就这样和父母没有来得及道别,就悄无声息地离开了父母。

女儿的遗体已经火化,但父母还久久不愿让女儿离去,何青志整理着女儿房间的遗物,睹物思情,何青志猛吸着香烟,控制着眼泪掉下来。一件两件,何青志颤抖着手收拾着。

趁记者转身的空挡,何青志用手很快将眼角擦了一下,他其实不是不想哭,妻子已经悲伤过度躺在了床上,女儿的事需要人来料理,他一个男子汉不能倒下去啊。

女儿已经离开父母一个月了,这段时间对于何青志来说是漫长的,所过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让何青志和妻子谌登兰过得煎熬。

实际上,何源也是在郭家沱出生的,10多年都一直和父母在郭家沱生活,学也是在当地上的学。除了户口,她和城里的孩子没有什么两样。

何青志心里犯着嘀咕,都说人人平等,法律真的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平等吗?城市人和农村人都是人,只是户口的不一样,而享受的待遇就不一样了。
难道法律上就没有一条规定来针对这一特殊的情况作一个相应的规定吗?

何青志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看到这样的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来计算。

如果按照这条的规定来执行的话,何源的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照郭家沱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也就是按照农村户口的3562元,但这一想法被铺金公司所拒绝了。
   
铺金公司认为何家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这条司法解释并不适用。因为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定的标准进行。
   
最终,肇事方一共赔偿了8万元了结此事。再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的1万元,何家一共得到赔偿金9万元。


 

无法生育如何赔偿?


    在何青志夫妇看来,仅仅因为女儿是农村户口的原因,自己女儿的一条命就只能值城里人的半条命,这样的事实还是无法接受。
   
对于这样的结果,记者在郭家沱进行采访时,知道此事的居民都不理解,都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也无法理解这样的法律规定,农村人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
   
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是人,为何农村人和城里人的赔偿就不一样呢?
   
何源的妈妈在记者临走前,咽声地说了一句谁也无法回答的问题,农村人就这么不值钱呀?
   
这个问题不是一般人就能够回答的了的。但这个问题又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农村人确实和城里人存在着许多的不平等。


同命不同价拷问法律公平


    何源的离去出现的赔偿巨大差异问题,就出现了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现象,在社会上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许多当地的居民认为,同样生的女儿,同一种死亡结果,抚养都花了一样的钱。而农村人在城市生存,为了小孩能读好一点的学校,所花费的钱往往比城里的孩子还多些。学费都是一样的交法,说不一定还多些。然而,是农村户口人员死亡的赔偿少这么多确实无法理解,更摸不透法律为何要这样规定。
   
同样的生命在受损害后,因为户口性质不同,赔偿金额如此悬殊,这显然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生而平等,这是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那么为何会出现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怪事呢?难道城里人比乡下人高人一等,城里人的命更金贵?
   
原来,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区分城里人乡下人的不同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建立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城乡户籍政策基础上。在计划经济时代,从非农间存在巨大的鸿沟,城里人与乡下人在经济、地位上有着明显的不平等,乡下人命贱也就理所当然。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各地已逐步取消了这种城乡的人为的差别。除了户口,城里人与乡下人在其他方面已没有什么区别。
   
在记者随机采访市民中,许多市民都希望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尽快寿终正寝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种现象的存在,并已经开始着手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新闻链接


 

女儿遇车祸亡 绝育夫妇获8万赔偿


  一对夫妇的幼女遇车祸身亡,向肇事者索赔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而二审法院判决将精神抚慰金增加到了8万元。为什么两次判决,赔偿金额相差如此悬殊?原来这对不幸的夫妇曾有个儿子溺水身亡,这次又丧女,打击巨大,且年龄较大,已无法生育了。
  周晓云、陶春(均为化名)夫妇是家住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的一对普通夫妻,周晓云是自由撰稿人,陶春是大渡口区橡胶厂职工,二人育有一个年幼的女儿丽丽(化名)。

  20041012日傍晚近7点,丽丽独自在家门外的路边玩耍,一大货车经过她身旁时,车辆右侧后轮挂过丽丽,造成她受重伤不治死亡。后经交警十支队认定,本次车祸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大货车承担。

  周晓云、陶春夫妇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辆及其挂靠经营的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法院审理,判决大货车车主赔偿周氏夫妇56297.12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周氏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认为精神损失费过低,要求赔偿10万元。市一中院审理后,改判大货车及挂靠公司赔偿周晓云、陶春精神抚慰金增加至8万元,总额增加至13万余元。

  之所以改判大货车车主赔偿周氏夫妇8万元的高额精神抚慰金,市一中院是有充分理由的。

  周晓云、陶春夫妇曾经有一个儿子,但他在三岁时意外溺水身亡。之后夫妇俩才又生了丽丽。哪知丽丽又因交通事故死去,其母陶春在听到这个噩耗时,因不堪再次打击当场昏倒。由于陶春年龄较大,已经无法生育,女儿的死对其夫妇二人的精神损害是相当巨大的。因此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给付能力、精神损害后果及重庆的生活水平,将精神抚慰金提高到8万。
 


 

 法律专家谈本案


    法学专家:应适时取消不平等的待遇
   
谭向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在对于人的生命权的问题上,应当是平等的。应该消除农村人和城里人在体制上、在政策法规上的不平等问题。
  
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在赔偿损失数额上的差距问题。谭向北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制定的,反映了城市与农村生活成本的差距,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城乡生活水平的提高,两者之间差距的越来越小,应及时取消。农村人和城里人是平等的,那么在对于一个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上就应该是一样的。
   
谁都能够理解,一个小孩生命的逝去,对父母是多么大的打击,其精神受到损害是可以认定的。肇事方在一定程度上应该给予补偿。


 

市高院拟出新规:遇车祸城乡人有望同等赔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透露,重庆市高院拟于今年将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相应年限计算。
   
戴军称,即将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将可能和城镇人口相同。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如果身份不同,得到的赔偿会出现较大差异。一位法律界人士称,同一起车祸中,一个农村居民死亡得到的赔偿金额至少比一个城镇居民少10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该指导意见关注的重点。目前,重庆市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适当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精神确实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刊后再评

本案例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巨大影响,一时间“同命不同价”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等不同身份的人纷纷发表意见,甚至于还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提出违宪审查。本案必将在我国法制进程中留下一个重要的片段。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进程中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重大进展。首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其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如共同危险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雇主责任、帮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止侵害的补偿责任等。

产生“同命不同价”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公民因侵权导致死亡,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以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赔偿依据的基准,不是没有道理。因农村与城镇人口的人均收入不同,消费水平有异,导致生活成本的差别,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以抚养一个公民所需之费用的平均值为基准,以20年来计算,总体上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往往相差几倍,如本案中,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90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约2800元,按此标准计算20年,前者总额约20万元,后者约6万元,两者相差3倍多。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农村人口得到的赔偿和城镇人口得到的赔偿,差异就特别容易引起关注,对比之下,“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显然,产生差距的原因是“身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种差距也可理解为城乡差距。

本案中,法院依照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赔偿数额,并没有枉法裁决,相反,恰恰是严格依法判决。但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在该判决中尤其突出。

因身份不同而产生赔偿数额的巨大差距,确与我国法律所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出入,有违 “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甚至于有人说有“人格歧视的色彩”。但我们认为产生差距的原因是我国的实际国情,虽与理不合,但情有可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所说,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城乡在生活成本的支出上确存在很大差距,这点不容否认。因此,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是对“人格歧视”、对尊严亵渎也未免太“上纲上线”了。

考虑到生活成本的差距而区别赔偿数额没有错,但以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作为划定“身份”的唯一标准,我们认为不妥。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下,城乡人口流动已十分频繁,据统计全国约有1亿流动人口,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一个农村户口的人在城市生活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已买房买车、娶妻生子,但由于我国户口制度管理的原因,他的户口可能一直没有改变,仍然是一个“农民”身份。这样的人如果因侵权导致死亡还是以户口为标准将他划为农民,以农村纯收入作为赔偿标准,则明显不公。

对司法解释进行适当修正完全有必要。有人针对以“身份”确定赔偿问题,提出改革我国户口管理制度,将城镇户口、农村户口统一,不再作出区分。我们不赞成这一观点,因为户口制度改革十分复杂,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而是漫长艰巨的工程,司法解释的修正等不了那一天。我们认为修正工作应从技术操作的层面进行,例如如果某人在城镇生活一定时间、在城镇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或有房屋,就可按城镇人口对待。我国司法机构要作人员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拟于今年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一致。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并且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既能贯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又能弥补实际操作中赔偿数额的显失公平,是在赔偿问题上向前跨出的重大一步。

 

相关后续文章:

少女遇车祸同命不同价续:其父提出违宪审查

本报讯 (中国青年报)一个农村女孩,两个城里女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但肇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发生在重庆的这起车祸在两会期间引起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女孩父母提出违宪审查

昨日,此案中的农村小女孩何源的父母委托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书。建议书中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构成户籍歧视,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建议全国人大废止或责令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司法解释。

周伟称,“仅仅由于户籍差异,赔偿差别如此巨大,违反了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赔偿差别构成户籍歧视

“平等可以有差别,但差别的依据必须合理。”周伟说,司法解释依据户籍对农民和城里人差别对待没有合理依据,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户籍歧视。

周伟建议,以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均收入为标准并综合考虑其他必要因素,重新建立无城乡差别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他表示,不管违宪审查结果如何,都将考虑起诉。据《成都商报》

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制度,即由司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如果法规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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